對於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我想先談幾個體會:
  第一,惠州結合惠州基層規範治理與社區建設的需要,充分利用了社會的優質資源,發揮了律師的積極作用,開闢了送法下鄉新途徑。法制副主任不但滿足了社區群眾的法制需求,更重要的是政府通過這個平臺和渠道瞭解了社情民意,為我們黨委政府的決策和社會治理又提供了很好的土壤和基礎。可以說是抓住了要害,走對了路子,整合了資源,滿足了社區的需求。這體現了黨委的領導、政府的主導、社會的參與。
  第二,送法下鄉也好,為社區提供法制服務也好,我們都要瞭解社區需要什麼樣的東西,考慮民眾的訴求在哪裡,給他們解決什麼困難,只有這樣我們法治中國才能落到實處。沒有基層的法治,就沒有中國社會的法治。所以我們要對農村和農民的法治需求進行深入的研究。首先要面向基層,研究現在法治保障不到位,困難在哪裡?村民自治也好,社會的合作治理也好,問題的障礙在哪裡?其次,現在社區的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矛盾衝突不斷,到底有哪些矛盾?這些矛盾和我們的村居管理、社區治理公共事務以及公共政策有沒有關係?
  第三,有關社區治理目前的體制問題。改革開放後社區的管理模式、管理機制有很多問題,比如政策很分散,城鄉差別大等。所以要理順體制,要瞭解各個行業、各個專業的法律政策,這樣我們的服務才能夠到位。所以,我們不僅要靠法制副主任給村民打官司,或者化解糾紛矛盾,還要靠法制副主任防範糾紛,瞭解他們的訴求。
  關於法制副主任制度進一步的完善和推廣我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法制副主任要致力於夯實法律基礎,規範社區治理,完善村社管理機制。作為基層治理大主題裡面的一個小的環節,或者一個工作內容,法制副主任要正確處理好與黨的基層建設、政府衍生公共服務、社會的廣泛參與、村居自治的關係,不能偏向於一個方面。我覺得法制副主任主要的服務對象和服務的內容應該是村居管理過程中的公共事務。要幫助其建章立制,引導村民正當地行使民主權利,這是基礎性的工作,很重要。法制副主任的工作要到位而不越位。
  其次,要進一步推動法制副主任制度化、常態化,現在法制副主任的服務系統、服務模式、服務形式多種多樣,不拘一格,但是服務標準化的管理體系還要進一步探討、構建、研究。法制副主任之間要加強交流,同時也要加強業務培訓。在農村處理矛盾和糾紛,不僅僅是靠法治,還要靠情理。法理和情理要有效地結合,我們的法治不僅僅是看重於國家的法,而且要看重村規民約,不要把老百姓看成是愚昧的、落後的、思想保守的,我們很多群眾是很聰明的,他們自己設計的一些制度或者一些實踐的做法很值得我們學習。
  最後,要進一步研究法制副主任的社會價值和社會意義。法治的根基和土壤是在基層,我們把基層問題搞明白了,反過來也可以促進國家的法治建設。我們要對這個制度進行跟蹤考察,收集好的做法和經驗,把這些信息及時反饋回來,提高認識層次,在理論上深化法制副主任制度。
  (原標題: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在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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