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算細賬 查明來多往少錢不對等
  收1.8萬>送1千=受賄
  在很多人眼裡,每家公司的採購部部長崗位算是個肥缺,部長也算是個實權人物。
  位於江津區的一家大公司的採購部部長,是不少供應商眼裡的財神爺,每每逢年過節,都送錢送禮拜訪。採購部部長栽水後想脫責,辯稱雖然收了錢,但也給供貨商送了禮。
  昨日江津區法院披露:該院一審認定“來多往少”就變成受賄,為此判決採購部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供貨商:逢年過節我送禮
  2007年,江津區一大型企業對實權崗位進行調整,王某調任採購部部長。
  按照崗位規定,採購部部長有初步審核配套產品供應商、確定產品供貨範圍和供貨量、確定付款時間、初步選定優秀供應商等職責和權力。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每年春節前後,王某先後6次在辦公室收受某汽車零部件公司負責人劉某給予的1.8萬元現金,每次3000元;先後6次收受某機械廠業務主管曹某給予的1.8萬元現金,每次3000元。加上其他供貨商送的錢,共計7萬餘元。
  採購部長:婚喪嫁娶我送禮
  法庭上,王某辯解稱在劉某的兒子結婚時,送去禮金1000元;曹某的岳父去世時,送去禮金1000元。自己與二人是朋友關係,之間的金錢來往是禮尚往來,不構成受賄罪。
  辯護律師也表示,所送金額沒有明顯超過當地正常交往禮金數額,且劉某、曹某系企業老闆和業務主管,上述禮金與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和承受能力相符,上述款項不應為受賄款項。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在任採購部部長以前,沒有證據證明與劉某、曹某有“禮尚往來”的情形。所謂的“禮尚往來”,是在擔任採購部部長後能行使曹某、劉某所需要的職權,與二人產生業務聯繫後才開始的,其禮金系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的,其行為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來多往少不對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禮尚往來”均發生在王某擔任採購部部長以後,且王某連續收受劉某、曹某現金共計3.6萬元後,只象徵性地分別贈予對方1000元,財物來往屬於典型的“來多往少”。王某是國家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相關業務審批權,與劉、曹二人除經濟往來外,並無其他過多社會交往和人情往來,其潛意識里明知他人具有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根據法律規定,應視其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法院一審認定王某涉案7萬餘元,日前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官說法
  禮尚往來中的隱形交易
  辦案法官稱,受賄與日常的禮尚往來,形式上都表現為一方贈予另一方錢財或物品,兩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司法實踐中,一些犯罪分子為掩人耳目,往往利用節假日或國家工作人員家中婚喪嫁娶之機,以饋贈之名,行賄賂之實。
  辦案法官稱,正常的禮尚往來一般發生在親戚、友人、同事之間,行為人是基於親情、友情而無償接受他人送予的財物,其行為是公開進行、為他人知悉且不畏他人所知悉的。
  受賄則是發生在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與主管人之間,雙方的利害關係一般隨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身份的轉變而臨時產生或淡化,是秘密進行,不希望為他人所明知的。一般雙方來往的財物價值不對等,表現為明顯的“來多往少”,主觀目的是通過這種“禮尚往來”的表象,達到權錢交易的目的。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李春麗  (原標題:收錢+送禮=禮尚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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